重庆市瑞源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236执保110号
申请人:重庆市瑞源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2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95897519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5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成忠,男,汉族,1969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人重庆市瑞源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瑞源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忠在奉节县人民法院账户的关于奉节清水110输变电工程款7.2万元及延期付款利息共计9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瑞源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成忠在奉节县人民法院账户的案款9万元予以冻结,该款不得清偿给成忠,如要求偿付,由奉节县法院提存该款。冻结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冻结,当事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本裁定的保全效力将自动消灭。
审判员王恒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