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9006财保51号
申请人:万志斌,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代理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工业园鲁台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被申请人:湖北援通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经济开发区西环路55号(友谊社区)。
法定代表人:方东祥,董事长。
申请人万志斌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顾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力威银行存款1944994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湖北援通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95506.65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力威银行存款194499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援通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95506.6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