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9006民初3471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市人,住湖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街道办事处新文化宫B栋(***1-4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悦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275号太奥广场6号楼商铺5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悦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2023年7月23日,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2元,减半收取计171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