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悦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9006民初3471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市人,住湖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街道办事处新文化宫B栋(***1-4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悦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275号太奥广场6号楼商铺5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悦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2023年7月23日,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2元,减半收取计171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