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13民初1073号之一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265541195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逊滋,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迁安奥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丰乐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68139341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县。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奥特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元,由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