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1223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丰乐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6813934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会计。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5元,减半收取计180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潘 庆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