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民申1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迁安市迁安镇阚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迁安市迁安镇阚庄村。
负责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迁安奥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丰乐大路。组织机构代码:76813XXXX。
法定代表人:侯振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迁安市迁安镇阚庄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迁安奥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283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迁安市迁安镇阚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主要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迁安奥特建设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其按合同完成了施工,申请人所提证据是伪造的,超过诉讼时效理据不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迁安市迁安镇阚庄村村民委员会对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依据审委会意见,本院对迁安市迁安镇阚庄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再审事由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迁安市迁安镇阚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