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执保4号之二
申请保全人: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地址:河北省泊头市赵古屯村。
负责人:王金铭,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泊头市五一路。
法定代表人:王廷松,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与被保全人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讼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了(2018)冀09民初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0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沧州银行泊头支行53×××35帐户上的存款1600万元;
二、冻结被保全人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泊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交通分社281250122000001263帐户上的存款1600万元;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国震
审判员 沈 强
审判员 王 欢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