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市华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981执保76号
申请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泊头市。
被申请人:沧州市华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
本院在执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沧州市华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沧州市华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付中海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