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县民初字第05003号
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四川大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路24号B幢1楼2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大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四川大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四川大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