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3000号
原告:贵阳观山湖大森林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10、11楼1单元1层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EF9YK7C。
经营者:罗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贵州龙在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大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祥云路1169号1栋12楼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9568335A。
法定代表人:李聪,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文学,男,汉族,1963年2月21日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张毅,男,汉族,1972年4月5日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超。
原告贵阳观山湖大森林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大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文学、张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贵阳观山湖大森林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观山湖大森林建筑材料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观山湖大森林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4元,由原告贵阳观山湖大森林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陈玉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