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川0107民初12308号
申请人:*家果,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志,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馨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家果与被告四川馨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四川馨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罗家碾支行账号为1185312XXXXX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X元。此次保全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X元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按以下顺序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馨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罗家碾支行账号为1185312XXXXX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保全金额X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