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馨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馨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川1402执2588号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川馨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4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12月17日依法移送立案庭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馨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四川馨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判处40000元罚金一项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川14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第七项所确定的判处四川馨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罚金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