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瑞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乘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瑞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8财保4号
申请人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乘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瑞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四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总限额14004153.46元:1.开户名:成都乘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龙泉支行,账号为4402××××1575的银行账户;2.开户名:成都乘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龙泉支行,账号为4492××××1575的银行账户;3.开户名:成都瑞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农行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工业区分理处,账号为22-8××××4774的银行账户;4.开户名:成都瑞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农行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工业区分理处,账号为8363××××1952的银行账户。申请人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限额14004153.4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乘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瑞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四个银行账户,总限额14004153.46元: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瑞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农行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工业区分理处,账号为22-8××××4774的银行账户。 二、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乘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龙泉支行,账号为4492××××1575的银行账户。 三、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乘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龙泉支行,账号为4402××××1575的银行账户。 四、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瑞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农行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工业区分理处,账号为8363××××1952的银行账户 上述四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丹
书记员 吴易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