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730执10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5栋6楼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1414618W。
法定代表人:张世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拥军,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据(2021)黔27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也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和车辆信息,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因账户余额过小且轮候冻结,本院未予划拨。
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不动产、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顺红
审判员  陈 霞
审判员  杨建中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