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730执103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5栋6楼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1414618W。
法定代表人:张世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黔2730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7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52060.17元及相应利息,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或提取其合法收入、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担保及设置权利负担等处置。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等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