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6476号
原告: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5栋6楼603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钦,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拥军,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原告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丰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2019年11月6日,晨丰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龙里西区安置房(龙里珑悦城)项目劳务合同》及《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龙里西区安置房(龙里珑悦城)项目,该项目位于贵州省龙里县,***负责该项目1#至6#楼的钢筋制作及捆扎,原材料的下车及剩余钢筋的回收利用、场内的多次转运、高于楼面、墙面钢筋的切割的劳务部分,晨丰公司支付相应费用;合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交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做了相关的约定。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劳务服务有关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根据在案证据材料,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劳务合同》,但协议内容为晨丰公司将其承包的劳务违法分包给***,由***组织人员对1#至6#楼进行钢筋制作及捆扎,因此双方之间并无雇佣关系,晨丰公司向所支付的款项实际是工程款,本案应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虽然双方约定了管辖,但该协议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无效,本案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即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亚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