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龙安开发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财保5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2月1日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书代理人:童开宇,贵州圣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714378,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龙安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西环路4号(国资大楼1单元1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JO1606B。
法定代表人:陈京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1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583204B。
法定代表人:刘树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5栋6楼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1414618W。
法定代表人:张世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宁,男,汉族,1976年10月23日生,住贵州省龙里县。
被申请人:杜建国,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龙安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宁、杜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龙安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宁、杜建国银行存款1237364.23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龙安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宁、杜建国银行存款1237364.23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友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宋飘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