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6执复35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5栋6楼603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拥军,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与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复议申请人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628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与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即(2021)云0628执616号案的审判员与办理(2021)云0628执异2号的审判员是同一人,违反了法定回避规定,属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21)云0628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
二、发回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重新审查。
审判长 丁 勇
审判员 吴大俊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