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9019号
原告: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5栋6楼603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钦,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以与***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2元,减半收取3091元,由原告四川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 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典佶
书 记 员  梁江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