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1874号
原告:***,男,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辉,系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绅隆,系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富锦市,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洪丽,系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佳,系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宿州市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金河三路南侧(安徽向明置业有限公司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4083X7。
法定代表人:张磊。
原告***与被告**、被告安徽省宿州市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安徽省宿州市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解瑞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