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保1263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1年06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南营村正***11号楼2**2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81********。
被保全人:**,男,1990年09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区央子街道蔡家央子一村汇通五巷19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90********。
被保全人:安徽省宿州市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金河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4083X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安徽省宿州市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783民初454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安徽省宿州市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