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万行腾枫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24民初5088号
原告:***,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成都万行腾枫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栋1单元12层1209号。
法定代表人:钱帮炬。
被告: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00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刚,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成都万行腾枫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万行腾枫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98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朱成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 珮
书 记 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