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9091号
原告:**,女,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北桥边街1号1栋1单元2层1、2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刚。
原告**、**与被告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0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