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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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4169号
原告:***,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跃,四川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婷婷,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跃,四川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北桥边街1号1栋1单元2层1、2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文鹏,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公司员工。
被告:陈惠平,女,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与被告**、贺婷婷、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惠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婷婷、陈惠平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荣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蹇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