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7747号

原告:***,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蝶,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跃,四川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跃,四川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北桥边街1号1栋1单元2层1、2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文鹏,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公司员工。

被告:陈惠平,女,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剑钊,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惠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惠平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荣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陶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