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郫都区分公司、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117民初4317号 原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郫都区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路468号8栋1楼1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咏松,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北桥边街1号1栋1**2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成都宏利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五号人南大厦B座11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郫都区分公司与被告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成都宏利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郫都区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杨咏松、被告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成都宏利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郫都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1,551,02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为:以被告欠付原告的款项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11日成都宏利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宏利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宏利公司将享有对被告收取“中铁·***三期有线电视网络安装工程及信号接入施工项目”1,551,028元款项(工程款1,421,882元、保证金129,146元)的款项。《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宏利公司和原告履行了通知义务将该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告。为此,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从宏利公司处所受让的债权款项,但被告却无理拒绝支付。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原告从来没有到被告处沟通债权转让的事情,被告知晓债权转让事实,不是原告告知的。第三人曾经要求被告不能把案涉款项支付到第三人的账户上,而是支付转给其他第三方,被告没有同意。涉案欠款金额无异议,但未支付的原因系第三人所致。 成都宏利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述称,无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各方提交的身份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及快递单、中铁·***三期有线电视网络安装工程及信号接入施工合同、支付记录以及本院进行关联案件检索的执行案件材料等证据,对其三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客观真实的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10月11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中铁·***三期有线电视网络安装工程及信号接入施工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对被告的中铁·***三期红线内有线数字电视双向网络的设计、安装、调试、验收入数字电视信号接入,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为被告向第三人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5100********,户名为成都宏利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高新支行);若第三人需变更收款单位、开户行及银行账号是必须以书面形式在付款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告,经被告同意后予以变更,否则,甲方不予接受此变更,由此导致第三人的全部损失均由被告自行承担。 2022年5月11日原告为乙方、第三人为甲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与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成都国创置业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中铁·***三期有线电视网络安装工程及信号接入施工合同》及《中铁·***三期有线电视网络安装工程及信号接入施工合同》,上述合同所涉项目已完工且满足结算支付工程款条件,目前甲方享有收取上述合同所涉项目共计1,698,390元款项的债权,甲方将享有对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1,551,028元款项(工程款1,421,882元、保证金129,146元)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债权;甲方将享有对成都国创置业有限公司收取147,362元款项(工程款140,283元、保证金7,079元)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债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对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成都国创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上述债权全部由乙方**,即由乙方代替甲方对成都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国创置业有限公司享有上述转让债权,并由乙方向其行使相关债权。 2022年5月17日原告通过顺丰快递的方式向被告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告知被告上述债权转账的事实。被告于2022年5月18日收取上述通知。 诉讼中,被告对涉案1,551,028元款项(含工程款1,421,882元、保证金129,146元)的金额无异议,同时明确该款项已到支付时间,未支付的原因系被告不同意按第三人要求被告将上述款项支付给非合同约定的账户而致。第三人在诉讼中表未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原告的原因系第三人存在其他债务。 通过法院办案系统的关联案件查询,第三人在成都市范围内的不同法院作为被执行人存在多个执行案件,第三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冻结了第三人的涉案账户,其中有多个执行案件因第三人无财产可执行而导致执行终结,尚未执行到位的案件标的总额已超过涉案款项。 本院认为,合同履行的前提条件是合同有效,且具有可履行的内容。本案中第三人在向原告转让涉案债权时存在多笔金额合计超过涉案款项债务尚未履行,且债权转让合同中并未约定原告受让该债权应支付的相应对价,虽原告在庭审声称系以第三人与原告间的其他合同关系产生的价款进行抵扣债权转让的对价,但并未向提交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该意见不予采信。综合上述情形、第三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已查封冻结了第三人的涉案账户以及第三人在庭审中的自述“债权转让给原告的原因系第三人存在其他债务”等事实,第三人向原告转让该笔债权的目的为了逃避其他案件的执行,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应属无效合同。案涉合同无效后,原告基于涉案债权转让合同向被告主张支付欠款以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郫都区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80元,由原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郫都区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