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36338号
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文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丑世栋,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利,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祺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程晨。
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祺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未予缴纳。
审判员 孟筱晖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晓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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