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祺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祺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欢隆贸易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民初10728号
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励峥,男。
被告:上海祺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程晨,职务不详。
被告:符斌,男,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程晨,女,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欢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符斌,职务不详。
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祺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符斌、程晨、上海欢隆贸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48元,减半收取计13,12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妍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