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0893号
原告:***市***塘市利多木制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市***金港大道338(吾悦广场**B1525)。
经营者:祁淼,总经理。
被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
法定代表人:程晨。
原告***市***塘市利多木制品商行与被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市***塘市利多木制品商行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塘市利多木制品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塘市利多木制品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原告***市***塘市利多木制品商行负担。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