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3123号
原告:重庆坤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20号4幢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BK619T。
法定代表人:刘维敏,总经理。
被告:重庆启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区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7034233XA。
法定代表人:彭俊杰,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坤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启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坤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坤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坤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计297元,由原告重庆坤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 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理 陈 余
书 记 员 谢爽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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