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7738号
原告:重庆启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区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7034233X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启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启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启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启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启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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