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2执异219号
异议人(案外人)黄石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大泉路以西、叶家楼以东。
法定代表人余宝珍,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石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吴炯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林美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大泉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太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溪汽配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大泉路以西、叶家楼以东。
法定代表人彭猛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林美公司、蓝溪汽配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黄石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异议人黄石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黄石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黄石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员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绪清
审判员 颜学平
审判员 陈 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伍任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