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开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宜昌开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525执390号
申请人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嫘祖镇分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06859079U。
法定代表人黄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天杰,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开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羊角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942406178。
法定代表人冯兴兵,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开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远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5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宜昌开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申请人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设备转让款126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宜昌开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给付能力,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0525执3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忠
审判员 陈映波
审判员 田育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