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29民初5440—2号
原告:山东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经济开发区呈祥大道南、嘉兴路东。
被告:***,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2017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5440—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驾驶的鲁H×××××小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交纳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驾驶的鲁H×××××小轿车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驾驶的鲁H×××××小轿车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高兵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