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初1567号
原告:**,女,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南张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南张街道办事处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