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人民政府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初1564号
原告:**,女,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负责人:扈友臣,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人民政府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