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权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29民初5440—1号
原告:山东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经济开发区、嘉兴路东
被告:***,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原告山东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告***驾驶的鲁H××小轿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驾驶的鲁H××小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兵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