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29民初5440—1号
原告:山东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经济开发区、嘉兴路东
被告:***,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原告山东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告***驾驶的鲁H××小轿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驾驶的鲁H××小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兵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