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初1736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嘉祥县。
法定代表人:王者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扬州富能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富能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