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广源五金电器经销部

建始县广源五金电器经销部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民初919号
原告:建始县广源五金电器经销部,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南山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22MA48QX9HXU。
经营者:刘启航,男,1994年4月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朝,湖北今天(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浩(实习),湖北今天(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沛(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方兵,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恩施州金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建始县金桥房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柏腊树村九组建始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叶睿,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建始县广源五金电器经销部诉被告***、向方兵、恩施州金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建始县广源五金电器经销部于2021年4月15日以与被告就本案进行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始县广源五金电器经销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始县广源五金电器经销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75元减半637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行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