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3民初4178号
原告:唐山市长虹涂料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南外环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维国,男,1958年3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龙泉*楼***楼5门***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迁安市信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东部工业园区聚鑫街信德建筑公司。
原告唐山市长虹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市信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唐山市长虹涂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山市长虹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郝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