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205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金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齐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长兴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齐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2)昂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2)昂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