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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星辰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高书铁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崇民初字第00193号
原告宿迁市星辰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嘉汇***4幢4-111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和根。
委托代理人娄碧霄,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书铁。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星辰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和根、高书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