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盛电力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同盛电力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7民初2757号之一
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89419145A,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洁,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同盛电力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712529276,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麒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步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仙,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同盛电力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48元,减半收取86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74元,由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逯婷婷
人民陪审员  桂祈琴
人民陪审员  高长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