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盛电力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宏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同盛电力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02民初3393号
原告扬州宏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同盛电力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扬州宏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宏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江苏同盛电力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严婷
书 记 员  王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