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行政判决书
(2019)京73行初3115号
原告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旗华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1月3日作出的第386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黄山耀利水上设施有限公司(简称黄山耀利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旗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魁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娜、曹铭书,第三人黄山耀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凤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原告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侯占恒
人 民 陪 审 员 张 锋
人 民 陪 审 员 陈月英
法 官 助 理 朱 蕾
书 记 员 杨曦源
书 记 员 肖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