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某某机械厂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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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4137号
原告: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17号、18-30号第13幢141室。
法定代表人:孔飞,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江龙,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新光村。
投资人:郑琳瑜,该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股东。
被告: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临海头门港新区新港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冬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兴,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迅,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机械厂、台州市凯和塑业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莹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周烨阳
代书记员夏郑璐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