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华恒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350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8002543T,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孔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楠,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州华恒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643180140,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董华。
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华恒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苏0322民初1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15000元,违约金35000元、诉讼费5000元等费用。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未主动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车辆、工商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本院和南京市栖霞区、秦淮区、雨花台区、鼓楼区人民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等均有执行被执行人的案件,大多未执行到位,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我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毅
审 判 员  徐兴建
审 判 员  翟志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栾庆文
书 记 员  王星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