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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晨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众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7民初3376号
原告:杭州中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众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万元。
原告杭州中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众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中晨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中晨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晨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30元,由原告杭州中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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