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执2192号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泽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圣街南兴安路西科技学院文体培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96552833C。
法定代表人:李玉堂,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惠丽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门镇头道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MAOY35PC53。
法定代表人:鲍帅,总经理。
被执行人:鲍帅,男,198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泽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惠丽农场有限公司、鲍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8)鲁0783民初61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14216.00元,现已执行到位173236.51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4日、9月3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吉林省惠丽农场有限公司、鲍帅名下的车辆、股票、第三方支付平台、房地产登记和银行存款等信息。于2019年5月14日网上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惠丽农场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帐户,存款余额为445.42元。于2019年5月30日分别冻结鲍帅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存款余额分别为151932.65元、99.55元。于2019年9月30日冻结鲍帅支付平台帐号、财付通帐号两个,余额分别为13.48元、22.69元、4.77元。于2019年5月14日冻结的鲍帅中国工商银行帐户经查询余额增长为21145.00元,已于2019年8月19日网上划拨。于2019年5月30日冻结中国银行存款151932.65元,因中国银行系统原因,于2019年10月16日以传统方式线下进行划拨。上述划拨存款与2019年10月21日支付给寿光市泽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网络查询到鲍帅名下车辆两辆,于2019年10月16日进行查封,因已做抵押无法处置,其它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对被执行人吉林省惠丽农场有限公司、鲍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寿光市泽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告知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汉庆审判员郭峰山
审判员 崔 广 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 国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