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1执95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泽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圣街南兴安路西科技学院文体培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96552833C。
法定代表人:许会玲,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州市福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康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906278625。
法定代表人:王建永,经理。
第三人:王赓,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住青州市。
本院依据(2019)鲁07民再7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本院在执行寿光市泽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州市福马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回转一案中,申请执行的标的额444500.00元及及利息(以444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3984.00元,保全费38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依法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11月1日、2020年3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州市福马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房产、工商信息。
2、于2019年9月24日依法查封第三人王赓所有的担保财产鲁VU××××号小型越野车一辆。案外人王若敏不服提出异议,现异议正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州市福马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
3、网络查询结束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青州市福马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其它财产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等财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4、依法对被执行人青州市福马机械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0年3月30日,本院约谈了该案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向其通报释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案执行到位额为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对该案已经穷尽了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本院查封第三人王赓的担保财产鲁VU××××号小型越野车一辆后,案外人王若敏提出执行异议,现异议正在审查过程中,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民再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鲍茂芳
审判员 张恩厚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维超